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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举办2023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高技能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民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新时代新征程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举办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项目大赛为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设置养老护理员、遗体火化师、公墓管理员、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5个竞赛项目,均为单人赛项。二、竞赛组织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同组建大赛组委会(名单另行印发),负责统筹推动赛事各项重点工作。大赛组委会下设秘书处、新闻宣传组、活动指导组、技术工作组,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民政部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大赛综合管理、文件发布、组织协调等工作。大赛分全国决赛、省级及以下选拔赛。全国决赛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承办,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协办。大赛组委会指导江苏省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全国决赛执委会,负责落实赛事组织协调、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与赛务实施、开闭幕式活动、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等工作。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设在江苏省民政厅。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共同成立大赛省级赛区组委会,负责大赛选拔赛组织管理工作。鼓励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开展本级选拔赛。原则上,2024年3月下旬前,组织完成省级及以下选拔赛。5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国决赛。三、时间地点大赛全国决赛拟于2024年5月中旬在江苏省南京市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四、参赛要求(一)参赛队员基本要求。参赛人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满足以下条件:参赛人员为累计从事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的在职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创新。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参赛资格审核,全日制学习时间不算作工作年限。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及已取得申报资格的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二)参赛队组成要求。全国决赛以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单位组队参赛。每个赛项2名选手。原则上,全国决赛参赛人员应通过省级选拔赛产生。省级民政部门如已举办2023年度本地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且符合大赛技术工作要求,可运用竞赛成果推荐选手参加大赛全国决赛。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参赛。五、竞赛标准及内容竞赛以养老护理员、遗体火化师、公墓管理员、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及以上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为依据命制竞赛内容。具体竞赛技术规则、技术工作文件、参考赛题库等由大赛技术工作组另行发布。六、奖项设置和奖励措施大赛按竞赛项目设置个人奖、组织奖和其他奖项。(一)奖项设置。1.个人奖。全国决赛各赛项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7名、三等奖8名,优胜奖若干名。2.组织奖。大赛设组织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9名、优秀组织单位若干名。3.其他奖项。(1)对全国决赛一等奖获得者的教练(每名选手指定1名),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教练”证书。(2)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技术支持和新闻宣传等单位,大赛组委会颁发“突出贡献单位”奖牌和证书。(3)对在全国决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工作者”证书。各奖项评选办法另行通知。(二)奖励措施。大赛组委会向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其中,获得全国决赛成绩排名前5名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并按相关规定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获得全国决赛成绩排名第6至20名的选手,按相关规定晋升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各赛项获奖选手及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加决赛选手的50%以内。七、同期活动大赛全国决赛期间,大赛组委会、执委会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举办全国民政技能人才成就展和技能人才评价交流会等同期活动。各省级选拔赛赛区组委会可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同期活动。八、工作要求(一)切实加强大赛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引导、推动各类技术技能人才通过大赛活动掀起学习职业理论和实操技能的高潮,全面提升实际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以娴熟技艺和工匠精神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周密制定各类安全预案。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公共卫生、消防、人身等安全责任。要密切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公共卫生防控的主体责任,采取集中开放的形式举办大赛活动,合理确定大赛选拔赛时间和地点。(三)切实提升大赛工作质量。各地要切实发挥大赛对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促进作用,扎实开展赛前裁判员和选手的培训,高质量开展赛后技术点评,注重大赛成果转化和经验交流,推动本职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技能水平提升。(四)加强大赛宣传推广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大赛,及时报道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及时向大赛组委会提供新闻线索。各地可同期开展技能人才风采宣传展示,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民政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九、联系方式(一)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联系单位:民政部机关党委(人事司)联 系 人:邹松联系方式:010-58123458电子邮箱:minzhengdasai@163.com(二)大赛组委会新闻宣传组。联系单位:中国社会报社联 系 人:姜雪芹联系方式:010-66062578电子邮箱:minzhengdasai001@163.com(三)大赛组委会活动指导组。联系单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联 系 人:周世强联系方式:010-61595418电子邮箱:minzhengdasai002@163.com(四)大赛组委会技术工作组。联系单位: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 系 人:张超曼、覃敏联系方式:010-61595451电子邮箱:minzhengdasai003@163.com(五)大赛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员会。联系单位:民政部机关党委(人事司)联 系 人:黄文涛联系方式:010-58123458电子邮箱:minzhengdasai004@163.com(六)大赛执委会办公室。联系单位:江苏省民政厅联 系 人:陈菲菲联系方式:025-83590576电子邮箱:minzhengdasai005@163.com民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2023年12月8日
2023-12-20 15:51
民政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殡葬领域涉企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殡葬领域涉企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1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做好殡葬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我部制定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殡葬领域涉企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民政部2019年11月27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殡葬领域涉企审批服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殡葬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优化殡葬领域涉企审批服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点带面推动殡葬工作高质量发展。二、试点内容和范围(一)试点内容。《通知》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共明确了523项改革事项。其中,第111项改革事项是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审批;设定依据是《殡葬管理条例》;审批层级和部门是省、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改革方式是优化审批服务。《通知》明确此次试点的内容是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通知》精神,殡葬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内容是作为企业进行审批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经营许可。(二)试点范围。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作为企业进行审批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优化审批服务的方式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三、优化审批服务的主要举措(一)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各地要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根据当地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服务需求,制定完善省级行政区域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特别是明确经营性公墓数量和布局,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通过省级层面制定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进行数量控制。(二)加快殡葬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各地要结合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加快殡葬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推动将作为企业进行审批的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经营许可纳入当地“一网通办”,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制定公布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经营许可审批的办事指南,规范管理审批。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强监管效果。要按照法规政策,制定作为企业进行审批的殡葬服务设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定期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二)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试点开始后,还未将作为企业审批的公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象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要制定完善公墓年检制度,明确违规建设经营行为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机制。公开公墓年检结果,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三)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梳理监管职责,编制跨部门联合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协同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将作为企业进行审批的殡葬服务设施监管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鼓励基层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推行综合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五、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分管领导,牵头单位及责任人,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二)狠抓工作落实。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三)加强政策指导。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加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民政部门联系,及时进行政策指导,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展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2023-03-27 10:3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民办函〔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二、申报材料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民政部业务司局盖章,见附件2);(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三、申报程序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3月6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结合标准体系和《指南》,负责项目可行性、合法性初审工作;所属司局结合工作需求、初审意见和《指南》,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三)民政部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3月27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结合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2023-03-24 14:55
民政部关于印发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的行动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强国建设、“放管服”改革和殡葬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促进殡葬服务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互联网+民政服务”行动计划》(民发〔2018〕6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以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标准规范体系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化促进殡葬服务水平提升为目标,加快推动殡葬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发展智慧殡葬,方便群众办事,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二)基本原则。强化顶层设计,落实民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按照“金民工程”统一规划,统筹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工作;致力融合创新,加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技术与殡葬管理服务等全方位、深层次融合应用,创新殡葬服务管理模式;坚持协同共享,推动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的殡葬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健全多层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三)发展目标。互联网与殡葬服务实现深度融合,殡葬服务更加便民、透明、优质,殡葬管理决策更加科学、精准、高效,殡葬领域逐步实现网络化、协同化、智能化,“互联网+”成为促进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到2020年,殡葬服务机构基本实现业务办理信息化,国家和省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有效对接,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初步建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化发展格局逐步形成,殡葬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二、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一)构建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标准、两级部署、多级应用”的建设思路,构建一体化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形成部省两级平台管理服务体系。民政部负责开发全国通用版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各地可通过直接使用该信息系统,或依据标准自行开发信息系统以及对已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等方式实现部省对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必要的信息系统运行支撑环境,配备办公终端、光纤宽带、网络安全和智能化殡葬专用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更新维护。到2018年底,依托部一零一研究所中国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项目,完成全国通用版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开发、试用和验收工作,推荐作为省级平台使用。北京、天津、山东、陕西、云南五省(市)民政厅(局)作为全国殡葬信息建设试点单位,加快推进系统部署或自建系统升级改造,做好系统上线、数据交换试运行等工作,并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试点任务,民政部于2019年6月至8月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到2019年6月底,按照民政部“金民工程”统一规划和标准规范,建成全国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2019年底前省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全部建成,并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部省两级平台互联互通,市、县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与省级平台有效对接。(二)加强殡葬信息化标准规范建设。民政部结合全国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和殡葬信息化建设实际,依据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优先制定涉及殡葬信息化建设的业务流程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基础性、关键性标准规范。地方民政部门在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框架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求的殡葬信息化地方标准。积极推进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对信息系统和运行支撑环境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管理或改造升级。到2018年底,民政部制定《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基本数据规范》、《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共享规范》,并推动省级民政部门贯彻实施。到2020年底,民政部适时制定涵盖业务流程规范、指标评价体系、数据质量等关键性标准规范,形成较为完整的殡葬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地方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完善殡葬信息化地方标准,并在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共享规范》等行业标准上取得实效。(三)提高殡葬在线政务服务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资源,加强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优秀殡葬文化宣传,全面公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殡葬服务信息,方便群众在线获得信息支持。梳理和规范殡葬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目录;加快推进殡葬审批类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审批,探索跨部门事项一站式服务模式,不断提升殡葬政务服务质量。到2018年底,各地依托省级平台、各级民政部门官网或殡葬服务机构网站,推动实现殡葬服务机构名录、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监督方式、服务规范等网上公开。2019年底前,上述服务信息实现在统一的省级平台上全面公开。到2020年底,各地殡葬服务设施审批、境内遗体异地运输审批等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在线申报和在线审查;部省两级平台互联互通后,政务服务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开展满意度评价,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和效率。(四)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各地要依据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积极推动殡葬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息化能力建设,公开服务清单,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收费,线上线下密切互动,探索电子结算和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加快实现殡葬业务办理信息化、网络化和规范化。要加快物联网等新技术在殡葬服务中的应用,为开展远程服务、实时监控、故障预警等奠定基础。鼓励互联网企业、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企业、殡葬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提供信息查询、在线选购、评价投诉等服务,推动形成“互联网+殡葬服务”新业态。到2019年底,60%以上的殡葬服务机构实现业务信息化办理,逐步开展远程告别、网上祭奠、网上预约预订等线上线下互动服务。到2020年底,90%以上的殡葬服务机构综合利用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服务热线和呼叫中心等方式,为群众提供规范、透明、方便、多样的在线服务。部省两级平台互联互通后,地方民政部门重点做好平台的多级应用,推动殡葬服务机构和有关企业组织依托平台,提高在线服务能力。(五)推进殡葬大数据治理能力建设。逐步建立以遗体火化、安葬(放)等殡葬基础业务数据和管理服务机构数据为主的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民政部门内部殡葬数据与其他数据之间的共享交换,推进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共享交换,不断完善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信息,并支持其他政务服务协同应用。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对殡葬服务的监管,推动建立殡葬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殡葬大数据分析应用机制,将殡葬信息数据与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动态关联分析,提高殡葬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也为其他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到2019年底,各地按照数据交换标准将2018年以来的相关业务数据迁移、汇聚至省级平台,并加快完成2010年以来有纸质档案的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在国家平台和省级平台建成后,逐步实现民政部门内部殡葬数据与婚姻登记、最低生活保障等数据之间的交换共享。到2020年底,各省份全部完成2010年以来有纸质档案的殡葬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在部省两级平台互联互通后,各省份将补录的历史数据迁移、汇聚至全国平台,并实现实时数据交换,初步建成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通过民政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相关数据在线交换共享。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作为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优化殡葬服务管理的重要举措来部署实施,明确领导责任,将其纳入民政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安排,并积极争取纳入当地政府“互联网+”行动计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立足当地实际,重点做好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广、开展在线服务等工作,提升殡葬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托殡葬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争取将殡葬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发挥财政主导作用,保障殡葬信息化发展需求。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相关规划要求,对新建的殡葬基础设施,统筹考虑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配套保障资金。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营造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殡葬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为系统开发、设备配置、运营维护等提供经费保障。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管理和经费监管,防止盲目建设、低水平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殡葬领域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骨干力量培训,培养一支既懂互联网、又专殡葬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强化智力支持。加强与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专业技术企业合作交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信息技术服务队伍。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开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吸引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殡葬服务”建设,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力量,为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提供专业化服务。(四)开展试点示范。各地要把殡葬信息化建设与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北京市民政局等五个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信息化试点的部署要求,抓紧推进平台应用推广和升级改造,探索殡葬管理服务新模式,为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未纳入试点的省份,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部署试点和全面铺开等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殡葬信息化建设。各地要鼓励扶持在推动“互联网+殡葬服务”中表现突出的殡葬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形成合力,推进智慧殡葬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2023-03-24 13:54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殡葬服务收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以下简称2号定价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定价部门北京市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性服务。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2号定价文件,此次纳入定价目录范围以内的殡葬服务收费包含九类,其中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四类,殡葬其他服务收费有五类。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四类,即遗体接运费、存放冷藏费、火化费、骨灰存放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殡葬其他服务收费五类,即有偿服务公墓墓穴租赁费、管理费,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制定。执行标准见附件1。(二)未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北京市定价目录以外的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定价。据此,北京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对殡葬礼仪乐队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1998〕318号)、《关于同意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发〔1999〕47号)、《关于同意八宝山殡仪馆海狮殡仪车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殡发〔2000〕5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10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接灵纳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33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4〕296号)六个殡葬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一)规范服务定价行为。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未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依法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殡葬服务单位在保障和改善基本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丰富和拓展殡葬服务项目,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二)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各殡葬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价格的费用。(三)依法诚信经营。各殡葬服务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群众文明消费、节俭消费和理性消费。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合法的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四)保障公益便民。各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治丧需求,丰富服务供给和丧葬用品种类,并进一步强化便民惠民举措,继续对优抚、社会救济对象等生活困难群众实行费用减免措施,扎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及“零百千万”等惠民政策举措,为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家庭做好政策解答、减免费用办理和安葬咨询等服务。三、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管(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宣传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和惠民便民措施,提倡移风易俗、厚养薄葬和节地环保的丧葬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单位要积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加强对所属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管理,指导督促各服务单位建立“保障全面、收费合法、服务优质”的收费体系。对不按价格管理政策,不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是强买强卖、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体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三)加强执法力度。民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执法检查,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价格的投诉或举报,依法查处经营者损害服务对象权益、扰乱价格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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