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公共服务平台
您的位置:
返回
关于《哈尔滨市特殊遗体处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11-13 00:00

为满足群众正常治丧服务需求,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长期压箱遗体滞留占用冷冻柜等公共资源难题,推进全市殡葬服务事业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哈尔滨市特殊遗体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交市政府研究。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5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反馈我局。因长期压箱遗体占用公共资源,已严重影响到群众日常需求,为尽快解决此问题,特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缩短至15日。

联 系 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纪国忠

地 址:哈尔滨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传 真:0451-86776949

邮 箱:jiguozhonghrb@163.com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23年10月31日

哈尔滨市特殊遗体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我市特殊遗体的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健、司法、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置特殊遗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特殊遗体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经公安机关确定的未知名且无人认领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其遗体运至殡葬服务机构满30个自然日后,仍未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三)姓名、身份清楚,但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明确放弃的遗体。

第三条 死亡人员相关手续出具:

(一)对于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对于非正常死亡和未知名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手续。

(三)对于经医院抢救无效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由公安机关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标注意见、加盖公章。

第四条 遗体接运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除特殊情况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殡葬服务机构凭借以下手续接运遗体:

(一)对于正常死亡的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接运遗体。

(二)对于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接运遗体。

(三)对于未知名的遗体,殡葬服务机构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接运遗体,办案民警需出示警官证并跟随前往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涉及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医疗纠纷且逾期未办理殡殓手续等情形的遗体,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遗体。属于未知名遗体的,按照《黑龙江省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定》处理;对于身份已确定的遗体,且有家属的,待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遗体,通知日期以《尸体处理通知书》所载明的日期为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遗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殡葬服务机构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因宗教习俗等原因对尸体处置期限有特殊需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

(二)涉及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对已查明死者身份、判明死因和案(事)件性质等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由办案单位通知死者家属认领处理,并告知殡葬服务机构;对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死者家属拒绝认领的,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黑龙江省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送交殡葬服务机构;对认领遗体后拒不处理或收到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置通知书》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尸体处置通知书》送至殡葬服务机构,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三)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判决后10个自然日内向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证明文书,殡葬服务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在30个自然日内处理遗体。家属逾期未处理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向家属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进行催办,满60个自然日或无法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对殡葬服务机构无法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可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四)涉及正常死亡且逾期未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执行;联系不到家属或无家属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在市级报刊和殡葬服务机构公告栏对外公告,经对外公告满60个自然日后,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六条 对于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未知名遗体,公安机关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或电视台等媒体登发认尸启事,对排除刑事案件的未知名遗体在登发启事或公告后30个自然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区、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出具相应手续后,书面通知殡葬服务机构处理遗体。遇有特殊情况,报经区、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延长遗体保存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90个自然日,按照《黑龙江省处置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工作规定》处理。

第七条 无人认领遗体在公告期内,如有家属、有关单位或个人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殡葬服务机构办理认领手续。家属认领后,逾期仍不处理的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执行。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须公告,殡葬服务机构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家属、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相关手续,并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疾病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处理的。

第九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深埋等生态环保方式处理。对欠缴5年以上寄存费的骨灰,视为无人认领,由殡葬服务机构在市级报刊和殡葬服务机构公告栏对外公告,经对外公告满30个自然日,死者家属仍不缴纳骨灰寄存费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对其骨灰通过深埋等生态环保方式处理。

第十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置。

第十一条 涉外国人、涉台港澳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协调公安、外事、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置。

第十二条 关于特殊遗体处置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没有家属、家属不明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相关费用,其中,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遗体交付部门(公安、司法、卫健)按规定程序认定、核准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由遗体交付部门负责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二)对于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没有家属、家属不明且无交付部门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相关费用,其中,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认定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负责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三)对于姓名、身份清楚,但相关责任人或单位逾期拒不缴纳遗体处置相关费用的,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诉讼渠道进行追缴。人民法院判决后不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由殡葬服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财产的,殡葬服务机构可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由此产生的遗体处置相关费用,其中,按政策规定须缴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认定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并负责及时缴纳;其他殡葬收费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承担。

(四)上述特殊遗体在骨灰保留期内,如果有家属、单位或个人认领,遗体处置相关费用由认领者承担,已经由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相应冲减同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健、司法、财政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置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若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对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特殊遗体,均参照本办法处置。

九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